抵押和保证哪个更有
在担保法律框架下,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各有其特点。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和优先权情况:
担保物权优先权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种类
抵押担保是物保,使用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
保证担保是人保,由第三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
担保提供方式
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物。
保证担保必须通过第三人做保证人达成。
担保责任
抵押担保仅以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担保。
保证担保通常需要约定保证的额度。
优先权情况
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担保时,抵押担保通常具有优先权。
如果抵押是债务人做出的,抵押优先。
如果抵押是第三人做出的,权利实现的顺序取决于债权人先向谁主张权利。
动产抵押需经过登记才具有优先权,不动产抵押则直接具有优先权。
担保期间财产损失的负责人
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
质押担保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总结来说,抵押担保在多数情况下具有优先权,尤其是当抵押物为不动产或已进行登记时。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