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我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地方性法规拟废止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7:15:00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即将迎来废止。

南方+记者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废止,目前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03年10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为规范深圳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活动、保障捐献者和受捐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废止说明认为,随着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条例》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

国家立法已形成规范

2024年5月1日,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正式施行,并废止了2007年出台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废止说明提出,国家已立法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工作予以全面规范。经过多年发展,国家层面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人体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移植临床服务、质量控制、监管五大工作体系。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的发展成果、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做法,已通过《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予以固化。《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的原则、条件、规范等内容均作了具体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废止说明认为,人体器官相关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即可,《条例》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继续执行的意义不大。

地方立法与国家规定存在差异

废止说明提出,《条例》部分内容与国家规定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

一方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获取和移植的医疗机构、医师的资质由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而《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由深圳市卫生部门负责。

另一方面,《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遗体器官分配通过国家分配系统统一分配,而《条例》规定深圳市红十字会负责建立人体器官信息库。

废止说明认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配套制度文件已对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作出全面规定,通过特区立法对国家规定予以变通的必要性不大。

【意见提交方式】社会公众可在2025年5月5日前,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ex@sf.sz.gov.cn。

南方+记者 曾子航

【作者】 曾子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