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发票哪些还能用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对于已经领取了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使用期限如下:
可继续使用的期限:
这些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如医院、博物馆等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目前还能使用的地税发票主要是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经省国税局批准的延长使用期限内的发票。对于2016年6月30日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发票,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改为使用增值税发票。
建议在处理相关税务事宜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符合最新的税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