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在哪个部门提出
财产保全的管理部门主要根据法院内部的职责分工而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可以总结如下: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受理与执行
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一般由法院的立案庭负责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与立案批准。
立案后,具体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通常由法院的执行庭或相关审判业务庭负责执行。
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此时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由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
仲裁裁决生效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法院的执行庭负责执行。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的管理部门主要是法院的立案庭和执行庭,具体职责划分可能因地区和法院内部规定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