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什么程序
拘留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或单位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异地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决定的审批
采取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立即拘留。在拘留后,应当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援引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款项,援引的款项应当与被拘留人的违法行为相对应。拘留决定书应当送达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当地公安机关看管,实践中一般移交当地拘留所看管。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