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抢夺多少才立案
抢夺公私财物在不同情况下的立案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一般情况: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其中,在一般情况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元-3000元以上的,属于抢夺数额较大。
建议:
具体立案标准还需参考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司法机关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