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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04:31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单位不得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否则不得提供保证。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论是否有法人书面授权,均不得提供保证。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除非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且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此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提供担保时,若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这些单位在未经特别批准或不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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