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形成什么证据
监察形成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包括合同、信件、票据、账簿等。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调查人陈述、供述和辩解:
指被调查人对其涉及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辨认、调查实验等所作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形式记录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