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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公司进行著作权维权,因无主体资格被驳回起诉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2 12:22: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余航)近年来,商业性公司进行著作权维权的案件数量大增,形成产业化、链条化、逐利化的批量维权模式,市场化趋势明显。其中诸多商业性公司仅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作品维权的权利,并未真正获得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在内的实体权利。12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一维权商业性公司因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而被驳回起诉。

杭州某科技公司系剧本杀游戏《骨语》的著作权人。2023年7月6日,该公司与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授权书》,将《骨语》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著作权财产权授予被授权人行使。

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发现,长沙某网络公司未经允许,其微信公众号转链接跳转至出售案涉作品的另一网络微店。于是,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将长沙某网络公司诉至法院。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杭州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载明了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体权利在内的授权,但是在授权使用期内,原告仅用案涉作品进行数起维权,并未进行实际使用和运营,亦未对价支付使用费。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权人实体权利授权,说明其与案涉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遂驳回原告沈阳某知识产权公司的起诉。

记者了解到,在著作权领域内,较普遍存在著作权人授权商业性公司以商业性公司名义进行诉讼维权的现象,这种商业性批量诉讼维权,已经成为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工具。

本案承办法官彭丁云表示,尽管只进行维权商业性公司因主体资格存在问题而被驳回起诉,但对著作权人而言,其包括诉权在内的其他权利并未因此受限与影响,仍可以自行进行诉讼维权,或者将实体性权利与维权程序性权利一并实质授予的主体进行诉讼维权,“也就是说,只要满足有助于实质促进作品的推广使用、创作者的创作创新和著作权人财产性权益合法实现等条件,著作权人或者所授权主体采取的维权方式都在肯定、鼓励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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