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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拒付后行使追索权,这6个关键问题,作为持票人不能不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8 06:50:00    

来源:天下通商贸

伴随房地产行业的暴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步入寒冬。众多房地产巨头及其旗下子公司、关联公司作为出票人所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票),在到期时难以承兑,致使票据类纠纷案件数量骤增。廊坊中院与广州中院不得不针对此类纠纷实施集中管辖立案。

商票拒付后行使追索权,这6个关键问题作为持票人不能不知

为什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时会难以承兑呢

因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依靠的是企业的信用,到期后企业承兑,易发生支付风险。简单来讲:就是上游企业给下游企业打的一张欠条,承兑人是企业,属于商业信用,票据到期后,企业有钱就付款,没钱时很有可能会选择拒付。

当然票据被拒付后,想要在票据纠纷官司中稳操胜券,除了依靠票据的无因性,还需要密切关注票据的几个关键日期,及时行权,才能最大程度挽回所受的损失。

注意,本文所分享的内容是企业作为出票人、定期付款的电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不在此列。

一、电票需关注的关键日期

1、出票日期

指出票人出具该电票的日期。

2、汇票到期日

指出票人应当对持票人履行兑付、付款义务的日期。法律后果:若出票人未在该日期履行兑付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

3、背书日期

指持票人将电票通过电票系统背书转让给下一手持票人时的日期。此时第一手持票人为背书人,第二手持票人为被背书人。

4、提示付款日期

指汇票到期时,持票人在电票系统上提示出票人付款的日期。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需在电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在电票系统上提示付款,要求出票人、承兑人履行付款义务。若是出票人余额不足,则电票系统会显示拒付,同步更新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5、付款或拒付日期

指出票人、承兑人在收到持票人的提示付款申请后,履行付款或者拒绝付款的日期。注意:票据状态也将会随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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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追索权需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1、票据追索权范畴内,持票人可以主张哪些费用?

①持票人被拒付的电票金额;

②自电票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未付款至实际付款时的利息;

③取得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所支付的费用。

2、列为被告的对象有哪些?

持票人以票据追索权起诉的,可以起诉出票人、承兑人、持票人的全部前手(TIPS: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关于票据追索权时效的问题

若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未能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主张票据权利。第一手持票人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为电票到期日起两年;持票人对其全部前手的追索期限,则为汇票到期日起六个月内。

若是票据再追索的,应当在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张权利。

注意:票据时效,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诉讼时效,因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间内行使权利的,该票据权利会消灭,而不仅仅是丧失胜诉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上,法院会主动审查持票人主张权利的期间。若持票人逾期主张票据权利的,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而对于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必须由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两者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商票拒付后行使追索权,这6个关键问题作为持票人不能不知

4、票据付款和追索三个关键节点

①在电票到期日后十日内,在电票系统上向持票人的全部前手(包括出票人)进行追索;

②在出票人作出拒绝承兑或电票系统作出拒绝承兑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全部前手发送追索通知函,注意留存追索函件的邮寄记录(本文后附追索通知函模板);

③持票人在电票系统向出票人、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才能向其全部前手追索,即提示付款请求权在先,追索权在后

5、票据追索与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具备无因性特征,一旦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未能在电票到期日承兑付款持票人则有权利向出票人、承兑人、前手主张票据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持票人也能够依据获取票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权利来主张权利

例如,通过购销合同中买方出具的电票,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或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提供的电票兑付失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主张对方的付款义务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总之,当票据兑付失败,持票人既可选择以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也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在获得票据款清偿后,不得再以另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

6、票据纠纷的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付款地以电票上载明的付款地为准,未记载的,则以电票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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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若出票人为华夏幸福或者其旗下子公司的电票,起诉的被告包含该出票人的,将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出票人若是恒大集团或者其旗下子公司的电票,起诉的被告包含该出票人,若有其他被告在广东省的,可以不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来源:法愈 姚律师

(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专注票据服务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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