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单位不得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否则不得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论是否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