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怠于行使职权,而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故意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监察委负责调查的案件类型包括: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滥用职权犯罪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罪是指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在书写与玩忽职守罪相关的法律文件时,如辩护词或申诉状,应当遵循以下结构和内容: 标题明确指出文书的性质,例如:“关于×××(人)玩忽职守案的辩护词”。 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的工作和提出的辩护理由。 主体部分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