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三部门最新通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12:2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德州市新闻出版局、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2024年以来部分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情摘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书对任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任某于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在明知其销售的东方雨虹美缝剂为假冒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任某菲(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东方雨虹品牌美缝剂,并通过微信和拼多多店铺销售给他人。任某销售侵犯“雨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庆云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通过线上渠道销售假冒商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跨地域性。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防止了“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的发生,有效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情摘要】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丁某,在未取得中国重汽、一汽壳牌、潍柴、康明斯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伪造上述品牌的润滑油并销售。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薛某、李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典型意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助于营造良好、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案在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彰显了法治权威和社会价值。
【案情摘要】河南心某公司系“心连心”系列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权利人。河北心某生物公司等在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上突出使用了 “河北心连心”标识。法院认为,河北心某生物科技公司等在肥料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的“河北心连心”字样与“心连心”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河南心某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河北心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河南心某公司近似,其在企业名称中将“心连心”作为字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河南心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故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大涉农品牌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涉农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涉农肥料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摘要】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权利人委托生产加工某品牌饮品。合同到期后,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该公司使用原包材对剩余饮品包装箱进行生产、宣传和销售。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经催告后未履行义务,该县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保障行政机关的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落地实施的典型案例,是行政机关和法院接力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成功示范。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彰显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案情摘要】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开展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文教用品公司经营场所楼梯口处摆放正在销售的《英语四年级下册》《英语五年级下册》等中小学教科书均无版权信息。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进货清单及相关授权证明,其持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无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该文教用品公司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彰显了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不法行为的力度和决心,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和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营造健康的版权生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积极作用。
【案情摘要】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对金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金某在某剧组务工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正在拍摄的影视剧本,并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乐陵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不仅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还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降低投资人信心。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创作者的保护和鼓励。本案的办理,提高了相关人员守法意识,维护了影视剧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情摘要】“XX头”系列表情包近年来深受微信、QQ等社交网络平台的推崇和青睐,发送和使用量巨大。自2022年7月份开始,法院陆续受理了某知识产权管理公司起诉德州市多家公司的百余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其中,涉及德州本地企业山东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案件,因侵权文章转发量大,原告诉求金额高。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就有偿使用问题由需求企业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展示了司法审判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遏制不当诉讼行为的积极作用,引导被诉企业强化版权合规意识,推动著作权人规范授权机制,既维护了原创者权益,又矫正了“以诉牟利”的商业化维权乱象,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诉源治理+双向规范”的示范路径。
【案情摘要】某离心训练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德州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中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在技术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先行调解,最终促成签订调解协议,同时进一步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时间短、成本低的优势,同时通过司法确认赋予了行政调解强制执行力,解决了权利人维权举证难、时限长的难题,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案情摘要】2024年10月,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茶业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使用“日照绿茶”外包装袋包装绿茶进行销售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经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授权,销售的绿茶产品外包装使用了“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原产地上,还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认证来确保其品质。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地理标志产品高质量发展。
【案情摘要】济南某公司经营批发、零售汽车用具等业务,并就其销售的车膜注册了“XXX”商标。田某系夏津县某汽车改装店经营者。2023年,济南某公司发现田某用该店铺的名义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含“XXX”品牌车膜“垃圾品牌没售后 贴牌货”“垃圾车衣”内容的短视频。济南某公司起诉田某要求停止诋毁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认为,田某作为济南某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的视频包含有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具有诋毁、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对凭空抹黑同行及竞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维护公平合理竞争秩序、清净互联网营销环境,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德州最新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泪目!德州5岁男孩遗体捐献,救了5个孩子……■工资照发!山东这些假期全延长■来源: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编辑:高畅|审核:张广 潘晓泉■推广合作:0534-2220035 / 2220088